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的通知

福大研〔2016〕18号

福州大学关于印发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

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特制定了《福州大学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16年5月10日

 

                                   福州大学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优秀

                                                 新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2016年5月修订)

第一条为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的生源质量,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福州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福大研〔2014〕29号),学校设立了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为规范该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奖励对象为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优秀新生和推免生。

第三条参评基本条件和评定主要依据

(一)推免生

985、211高校以及中国科学院大学毕业的推免生均可申请一等奖学金,其他推免生均可申请二等奖学金。

(二)统考生

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全日制非定向一志愿硕士研究生,以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从高到低的排序为主要依据,学术型研究生初试成绩在本专业前30%且入学考试总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20%,有资格申请一等奖学金;初试成绩在本专业前45%且入学考试总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5%,有资格申请二等奖学金;专业学位研究生初试成绩在本专业前30%且总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15%,有资格申请一等奖学金,初试成绩在本专业前45%且总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30%,有资格申请二等奖学金。调剂录取的考生,本科毕业学校为2000年以前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校,且符合上述一等奖学金成绩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一等奖学金;符合上述二等奖学金成绩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二等奖学金;调剂录取的考生,对于本科毕业学校虽非2000年以前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校的调剂生,若学术型研究生初试成绩在本专业前30%且入学考试总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20%,可申请二等奖学金,专业学位研究生初试成绩在本专业前30%且总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15%,可申请二等奖学金。

考虑到人数偏少的小专业无法按照文件上成绩百分比来衡量学生的优秀程度,对于3人以下(含3人)的小专业,学生初试成绩和总成绩都位居专业第一,复试成绩高于70分,且初试成绩总分高于国家分数线60分以上,可申请一等奖学金,初试成绩总分高于国家分数线40分以上,可申请二等奖学金。

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综合考虑择优确定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学生本科毕业学校为“211”工程以上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同学取消评审资格。

第四条评定等级及金额

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设立一、二等奖:一等奖学金8000元、二等奖学金6000元;每级新生评选一次。

第五条评选程序与奖励

(一)学校成立校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各学院和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由本单位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为组长的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

(二)新生入学报到后,凡符合评定条件者,由本人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申请,并提供相应纸质材料。

(三)研究生所在学院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初审产生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候选人名单,经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按要求汇总相关材料上报研究生院。

(四)优秀新生奖学金候选人名单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提交校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确定优秀新生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奖学金名单,由学校发给奖学金。

第六条优秀新生奖学金向艰苦学科、理工科以及研究生培养较高质量的学科倾斜。

第七条思想政治素质低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以及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不能参加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凡已获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优秀新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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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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