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阶段管理实施细则

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阶段管理实施细则

 

2012年9月修订)

 

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是综合反映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为了不断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福州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阶段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以便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开题、预答辩、送审及答辩等各环节的工作。

一、开题报告

(一)博士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要求

1.3年学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位(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应在第三学期末到第四学期的第十周前完成;

2.3.5—4年学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位(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应在第四学期的第十六周前完成;

3.在职学习的博士研究生的学位(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参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时间顺延1年,且必须在开题报告满18个月后方能提出学位(毕业)论文送审申请;

4.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位(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应在硕士入学后的第六学期的第十五周前完成;

5.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应在硕士入学后的第七学期的第十五周前完成。

博士研究生应在完成开题报告后10天内将经评审专家成员签名通过的开题报告纸质材料交到所在学院。

(二)硕士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要求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位(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应在课程学习结束前夕进行。2年学制的在第二学期末到第三学期的第八周前完成开题报告;2.5年和3年学制的在第三学期末到第四学期的第十周前完成开题报告;在职学习的各类硕士研究生(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参照同专业(领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开题报告时间要求可顺延1年,且必须在开题报告满12个月后方能提出学位(毕业)论文送审申请。

(三)研究生(含专业学位、同等学力)开题报告需提前3天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上提出申请并通过导师审核,在网上公告开题报告,并上报学院。

(四)开题报告应以正规答辩的方式进行。博士生进行口头报告的时间不应少于25分钟,书面报告字数不应少于1万字;硕士生进行口头报告的时间不应少于20分钟,书面报告字数不应少于5千字。

(五)开题报告通过后,10天之内,将经开题报告评审专家成员审核签字的开题报告纸质材料上交所在学院。未按时提交开题报告纸质材料者,本次开题报告无效。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应在收到开题报告纸质材料10天内,确认研究生开题报告是否符合要求,同时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审核确认开题报告是否通过,未按时确认者,研究生本次开题报告无效。各学院需分类整理收齐开题报告纸质材料,由研究生秘书集中保管,以备教学督导组检查。

(六)研究生申请学位(毕业)时提交送审的论文,其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内容应与开题报告基本一致,学位(毕业)论文的研究课题有较大变动时,必须重新进行开题报告。

(七)未按时开题或重新开题的研究生,其学位(毕业)论文送审时间需按开题报告超期的时间(月数)相应顺延其学位(毕业)论文送审、答辩、毕业和授予学位时间。

(八)研究生在进行开题时,应自觉遵守学校有关学术行为规范的各种规定。

二、预答辩

博士学位申请人需在学位(毕业)论文送审前至少两个月先进行预答辩。博士生要针对预答辩提出的问题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并填写《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通过预答辩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的送审。

硕士研究生是否需要进行预答辩,由各学部委员会、学院学位分委会决定,学校鼓励硕士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送审前实行预答辩。

三、学位论文送审

(一)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两个月将学位(毕业)论文提交送审,并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提出学位(毕业)论文送审申请。指导教师应当对研究生的论文完成质量(含知识产权)、学术行为规范、学术水平,以及发表论文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严格把关,对达到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毕业)论文水平的论文给出评语,并对学位(毕业)论文送审申请进行审核,学位点负责人在审查后提出是否同意送审的意见。

(二)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需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认真进行论文送审资格预审,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重修情况、是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在学期间发表论文情况等是否符合毕业与授予学位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并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研究生院复审。未通过审核者,当次送审无效。

(三)学校根据《福州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送审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组织论文送审工作。所有学位论文在送审环节中,均不得由研究生本人经手寄送给评阅人。学校和学院的送审均由专人负责,并对评阅人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单位信息应对学位(毕业)申请人保密。

(四)导师或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答辩前,评阅意见可匿名反馈给学位(毕业)申请人,针对评阅意见对学位(毕业)论文做必要的修改。

未按本规定送审的学位(毕业)论文,其评阅成绩无效,并列为学校盲审对象。

博士论文评阅人由3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教授职称的校外博士生导师组成,详细要求按《福州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送审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执行。博士学位(毕业)论文如有2名以上(含2名)评阅人的意见为不同意答辩,则认定本次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不能进入答辩环节;如有1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可由研究生院增聘2名评阅人进行评阅,增加的两位评阅人中如仍有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认定本次学位(毕业)论文评阅未通过,不能组织答辩;学位(毕业)论文评审未通过者应根据评阅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深化论文课题研究,经过半年以上修改后方可再次申请学位论文送审。

硕士论文评阅人由2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高级职称的校外硕士生导师组成。硕士学位(毕业)论文如有1名评阅人的评语为“不同意答辩”的不得举行答辩,学位(毕业)申请者应对学位(毕业)论文进行认真实质性修改,3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重新送审论文(由研究生院组织盲审)。如果学位(毕业)论文送审有出现评阅成绩为“中等”(70—79分),同时评阅人的评语要求论文“修改后答辩”(可不再送审)的,申请人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认真修改,修改完成后将论文和修改报告一起报学位点负责人审批,并向研究生院提交原评阅书、修改后的论文、修改报告等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可参加答辩。如果学位(毕业)论文送审有出现评阅成绩为“及格”(60—69分),同时评阅人的评语要求论文“修改后答辩(需再次送审)”的,则该论文需修改至少1个月,并提交原评阅书、修改后的论文、修改报告等相关材料,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再送校外原专家双盲评审,评审成绩通过后方可参加答辩,再次聘请专家的审阅费用自行解决。

如果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能通过学位论文送审或答辩的,取消学籍。

四、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答辩委员会名单由院分委员会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并发出邀请书。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并且至少应有一位为外单位专家。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应是博士生导师),一般由校外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能担任主席,讨论答辩意见时应回避。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成员应为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其中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注:包括三分之二)以上,一般有校外有关学科的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所在单位有相应的硕士点的校外专家担任;若在本地不能聘到与我校同等水平的校外同行专家的,可由本校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但需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报校研究生院批复,方可聘请。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

(二)答辩工作应在研究生提交论文送审后3个月内完成,答辩以公开方式举行,提前3天公示,答辩过程要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在作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的方为通过。决议书须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方为有效。

(三)硕士学位(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12个月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论文送审,由学校组织的论文送审通过后,方可重新组织答辩1次。若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不再安排论文答辩。

(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论文送审,经学校组织的论文送审通过后,方可重新申请答辩1次,超过规定学习年限的,不能答辩。

研究生学习年限的两个截止日期分别为当年的3月31日和6月30日。

五、论文答辩程序

学位论文答辩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院学位分委会代表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并宣布答辩会正式开始;

(三)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每位博士生报告时间约45分钟,硕士约30分钟);

(四)答辩委员及与会其他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五)答辩会休会;

(六)答辩委员会举行秘密会议,会议基本内容:

1.导师或学位点指定的教师介绍研究生的简历、政治表现和学习成绩等;

2.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

3.答辩委员评议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

4.讨论并通过决议书;

5.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6.签署决议书。

(七)答辩会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和投票结果;

(八)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九)答辩中,如果答辩委员会有提出论文修改意见的,学位申请者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学位论文,然后将修改后的论文装订成册上交相关部门。

各学院及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应对上述各环节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必要的督导和检查,并及时反馈和通报结果。

六、试行

本《实施细则》(修订)从201210月起执行,若以往相关规定与本细则存在冲突的,以《实施细则》(修订)为准。《实施细则》(修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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