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送审工作管理办法

福州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送审工作管理办法

 

2012年9月修订)

 

为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促进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的提高,保证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博士学位(毕业)论文的送审

每位博士毕业生须至少送3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给国内外3位同行专家(注:具有教授职称的校外博士生导师)进行评阅,论文送审由研究生院全部采取双盲评审的方式进行。(注:进行双盲评审的博士学位论文不出现导师、作者等信息,待送审结束后再署名并正式印制。)根据评阅专家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做出是否同意提交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或其他处理的决定:

1.3份评阅书的评阅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者可以申请答辩;

2.如有评阅意见为修改后答辩,则博士生须根据评阅意见认真修改,然后由相关学科点或学院组织专家对修改后的论文进行评估和认定,给出书面意见并做出是否同意申请答辩的决定;

3.如有2名以上(含2名)评阅人的意见为不同意答辩,不能组织答辩;如有1名评阅人认为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可由研究生院增聘2名评阅人进行评阅,增加的两位评阅人中如仍有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认定本次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不能组织答辩。论文作者应根据评阅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深化论文课题研究,经过半年以上修改后方可再次申请学位论文送审。

二、硕士学位(毕业)论文的送审

每位硕士毕业生须送2份硕士学位(毕业)论文全文给国内2位同行专家(注: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校外硕士生导师)进行评阅。硕士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送审分三种情况进行:

1.质量跟踪对象的学位(毕业)论文送审

下列情况的硕士研究生,其学位(毕业)论文列为质量跟踪论文,送审工作由研究生院采取双盲评审的方式进行。

1)在学期间研究生课程有出现不及格情况的研究生,其学位(毕业)论文列为质量跟踪论文;

2)未能按期进行论文开题报告的研究生,或因选题不当、课题不稳定中途改变论文研究课题的研究生,其学位(毕业)论文列为质量跟踪论文;

3)研究生导师近三年所指导的各类研究生(包括各类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型研究生)中,有出现学位(毕业)论文学校查重率超过30%(含30%),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全部列为质量跟踪论文;

4)研究生导师近五年所指导的各类研究生(包括各类学术型和专业学位型研究生)论文,被国务院学位办抽查出现不合格,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全部列为质量跟踪论文;

5)研究生导师近三年所指导的各类研究生中,学校论文抽查送审有出现论文评阅成绩不合格者,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全部列为质量跟踪论文,对于研究成果特别突出的研究生可以不列入质量跟踪对象。

2.质量抽查学位(毕业)论文的送审

研究生院从各学院学位点申请学位(毕业)论文送审的研究生中抽查一定比例学位(毕业)论文进行论文质量抽查送审,抽取方式由研究生院根据质量监控的要求确定。送审工作由研究生院采取双盲评审的方式进行。

3.常规学位论文的送审

常规毕业论文送审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组织进行。各学院学位论文的送审,原则上应采取双盲评审的方式进行。

学位(毕业)论文送审如有1名评阅人的评语属不同意答辩,不得举行答辩,硕士生须根据评阅人的意见认真修改,3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重新评阅论文。

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注意保密。答辩前,评阅人的姓名和单位应对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保密。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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